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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
一般借记卡可以代办,但信用卡则不行。银行卡有借记卡和信用卡,通常借记卡可以代办,但银行网点需要与被代理人联系并确认其本人意愿后才能为其办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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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或者三个月以上,但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所谓的挪用是指单位的钱,而不是个人给你的钱,所以情况不是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换句话说,在赠与合同成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这一情况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之前。如果赠与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已经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愿,实际上赠与意愿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或者个人家庭生活发生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计,无法履行扶养义务等。满足上述条件的,无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无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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