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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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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不履行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拒绝、阻碍计划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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