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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审查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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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审查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婚姻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化,一旦判决离婚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在实践中,不乏有判决离婚的被告因极端情绪进而引发社会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基于此,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在被告不到庭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因为被告不到庭就判决不离婚显然会纵容被告,滋生被告不到庭就能对抗离婚请求的不良风气。
没有影响。(1)法律是固定不变的,社会生活则是不断发展的。法律的原有规定脱离社会现实的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对原有法律作出变通的阐释或者更加复杂的技术处理,使其符合社会现实生活是必须的;(2)有一些法条本身已经规定了,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考虑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社会舆论是依法办事,自然也是可行的。当然这样的法条本身是否合理可以探讨;(3)司法审判的结果不是封闭的,有些审判会反过来对社会产生影响。所以在判决一些社会共同关注的案件时,考虑判决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也是必要的。举个可能有点敏感的例子,南京彭宇案的判词从纯法律上看可能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却产生了非常坏的社会影响。尽管舆论的解读都是建立在对判词误读的基础之上,但判词本身其实也可能斟酌的更好。(4)法官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肯定会读报、看电视,可能还会刷微薄,尽管法官本人可能不一定能够意识到,但舆论对于法官的影响在客观上肯定是存在的。说到底法官所有的经历、受到的教育、意识形态,心情好坏都有可能对于一个具体审判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无需讳言的。回到问题本身,法官当然不应该因为舆论就作出偏离法律规定的事情,但也不能矫枉过正,要求法官拒绝考虑社会舆论。法官在审判的时候,绝不仅仅是找一个法条,套到事实上面那么简单,相反一个法官需要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当然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更加高的要求了。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审查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婚姻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化,一旦判决离婚就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在实践中,不乏有判决离婚的被告因极端情绪进而引发社会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基于此,法院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在被告不到庭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因为被告不到庭就判决不离婚显然会纵容被告,滋生被告不到庭就能对抗离婚请求的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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