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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大病救助包括: 首先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区民政局应当: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第一步、申请。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已报销费用凭证、实施救助凭证、病史材料、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对象一般在合作医疗应报销费用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步、审批。 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一、大病救助申请流程如下: 1、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 2、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3、提交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款。 二、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三、申请大病补助的条件如下: 1、总工会所核定的特困职工。 2、城乡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3、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重点扶优对象。 5、农村的五保对象。 6、在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人员。 7、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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