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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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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是他们的权利,如同当初结婚一样,代表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一起共同生活。但对子女而言,最大的变化,就是生活在单亲家庭或生活在重组的另一个家庭里。10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表达自己想和哪一方生活的愿望。没有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大多通过给以抚养费来继续履行他(她)当父(母)的义务,至少到子女满18周岁。父母感情的事,子女难以理解。长大了,就会明白的。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双方能够自由的呼吸自由的空气,才是生活本来的面目。父母离婚,子女不必沮丧,也不必自卑,一样要热爱生活,感谢父母给了自己生命,让自己骄傲的成为他们在一起最出色的见证。时光可以洗却一切,生活一样充满阳光。爱可以减少,但从来不会缺失。为你加油。
1、如果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起诉,请求判决离婚。 2、父或母都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协议不成的,由法院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根据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结果如何,要看双方的证据、主张和操作方式。2岁以内的孩子,如果女方争取且无不宜抚养孩子情形的,一般会优先考虑判给女方。 3.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孩子的实际需求、支付方的支付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4、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分,但女方和无过错方可争取适当照顾。 律师费与案件大小、复杂程度有关,正规律师会按政府规定标准收。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 3、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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