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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
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出决议,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执行以下三项规则: 1.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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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依照此规定可以总结出,在我国,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但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以下这些情形: 1、公司股东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等,导致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对外产生的债务,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股东实为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假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3、董事的任期,一般都是在公司内部细则中给予规定,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把董事的任期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定期是指从任期那天算起,满3年改选,但可连选连任。
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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