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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移送机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判决。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
裁定管辖是指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根据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的情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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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裁定书模板的问题。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包括债权冻结和债权变价两个阶段,应设置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作为其执行依据。而且,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执行程序,应当只用一种法律文书来启动,无须设置诸如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裁定书或者对到期债权予以变价裁定书等多份法律文书来启动同一程序的不同阶段。根据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与督促程序的一些共同之处,不妨采用“代位支付令”这样一种法律文书作为启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依据。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到,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与督促程序至少存在以下六个共同之处:首先,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已到期且数额确定,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同样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到期且数额确定;第二,在督促程序中,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有异议的,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法院向第三人发出有关法律文书后,第三人有异议的,也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第三,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经审判,但视为确定,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未经审判,但也视为确定;第四,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在支付令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遂以支付令作为执行依据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程序中,第三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也可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1、行政诉讼案的法院裁定管辖一般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管辖制度。 2、《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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