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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且在死亡前有撤回自由的财产处分,是一种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是指扶养人与被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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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冲突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李女士问:李某生父死亡母亲再婚,13岁随母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2005年,李某结婚嫁到外地。2008年,其继父以夫妻年纪已大,身边没亲人为由与村民委员会商定:由村委会负责其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的照顾以及死后的安葬,张某夫妇的四间房屋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其间,李某虽未负担其母及继父的生活费用,但经常回来探望并帮助料理家务。2008年12月,张某病逝,村委会将其安葬;2009年4月李母病故,李某料理完后事拿出其母所写遗嘱(遗嘱中言明其死后一切遗产均归其女)要出卖其父母的四间房屋。村委会则拿出遗赠和扶养协议,主张房屋归村委会所有。请问这笔遗产应如何处理? 律师诊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夫妇的四间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后来李母又立下遗嘱,对四间房屋和其他遗产进行了处分,遗嘱中关于处分四间房屋的部分和遗赠扶养协议相矛盾,应属无效。因此,李某只能继承除四间房屋外的其他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冲突会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来继承。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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