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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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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1]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程序法制度,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配套规定规定;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及其配套规定规定的民事实体法制度。起诉期解决了起诉人的起诉能否进入实体审查阶段的问题。 民事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时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法定期限,无中断或中止。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因起诉人曾经主张过权利或者行政主体承认等原因中断而重新起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起诉期限的延迟,即使法院认可延迟的理由也只能延迟,即排除因法定延迟而占用的时间,起诉期限仍以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时间长度不会改变。此外,诉讼期限的延误可以发生在该期限的所有阶段,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最后6个月。起诉期限的延误是否成立,需要相对人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批准,但诉讼时效的暂停不需要权利人向法院申请,但是否构成还是需要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判断。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后者则指国家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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