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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尚有和解可能,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
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关系破裂。 起诉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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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尚有和解可能,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 如果您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可能在第一次起诉即可离婚。离婚诉讼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关于财产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放弃并不会对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产生影响,只会在协商或调解中产生影响,如果您希望通过放弃财产实现尽快离婚,可以以此为条件在协商或调解过程中提出,争取协议离婚或调解结案。 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能需要到第二次起诉法院才会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不必要放弃合法的财产权利。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 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即过错方两次要求离婚可判离。)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 11、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 方不谅解的。 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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