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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
借条复印件可作为证据起诉,但在法院开庭应当出示原件,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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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副本无用。通常,借据副本的证明力不够。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一般要求原件。当债务人不愿意偿还时,只有借据副本无效,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贷款的事实。
借条或者欠条的复印件,由于对于当事人的签字可能无法辨别真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明效力很低,只有复印件; 不能与原件核对的话,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借条或者欠条的复印件上的内容予以认可,法庭也会采纳该份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假如债主不慎将借条遗失,只剩下复印件,而债务人又一口否认存在借贷事实。此时,如果债主无法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词等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仅凭复印件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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