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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2、刑拘执行(监管)部门完成审批后,出具审批意见,与监区或直属分区提交的材料一起提交监狱,并...
减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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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出减刑、假释的,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的服刑表现,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监区或直属分监区提交的材料一起,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监狱内公布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和减刑、假释意见。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四、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出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五、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字,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依法制作《提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及时及时。《刑法》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裁定减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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