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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行政复议机关有抵触,我的意思是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实在不具备书写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并由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笔录,由申请人签...
法律对行政复议机关相抵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级人民政府规章与某行政法规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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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这一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内容进行审查。其事项内容,是否属于受理法定权限,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告知方式告知申请人,所作出的决定和法定依据。
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时,首先要知道涉税争议的事项,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超出法定复议范围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或机构不予受理。 在判断争议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事项时,应考虑下列三个因素:一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一般只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复议对象,抽象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属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二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即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行政复议原则上只限于解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和其他争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纳入处理对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确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税务机关不存在什么障碍,但是有时候纳税人也会遇到非常尴尬的境遇,比如税务机关相互推诿。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也可以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选择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税行政复议过程中,纳税人应该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视。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即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行政行为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审查,复议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裁决期限是五日,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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