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利率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0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4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