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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二)许可证依法...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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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利用行政权力、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及个人隐私;(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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