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执法罚款不支付,不仅会产生滞纳金,还可能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刑事拘留。《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方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行政罚款应当交纳到指定的银行,指定的银行一般是行政机关所在地。 2、无法到指定银行交纳的,可以与办案机关联系,采取办案机关认可的方式交纳、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拍卖或者出售的非法财产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9人已浏览
1,301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