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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限施行新标准。货车的超限认定标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B1589-2016)执行。...
记者从省及杭州市公路管理局获悉,货车超限认定有新标准,新标准将从9月21日起施行,明确六轴及以上货运车辆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统一了超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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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货车超载和超限的处罚条例标准 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属较轻超限,执法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按标准缴纳公路补偿费,不处罚,不扣分,警告教育; 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给予200元罚款,记3分;驾驶货车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给予1000元罚款,记6分;驾驶货车超载50%以上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给予2000元罚款,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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