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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定性为较轻罪名,即强制猥亵妇女罪。先说明所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与事实、法条不相符合的等,最...
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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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强奸未遂,是指和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但是因为对方的反抗或者自身的无能或者外力的影响终止了犯罪,两个区别是很大的,不难区别
1、强奸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有违反女性意志强制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采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制性地与女性性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2、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觉刺激的动机,有时也有强奸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反妇女意志强制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有暴力、恐吓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也有强奸行为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根据两者各自的主客观要素和特点,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3、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者采取暴力手段,并且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性和目的时,不容易只从客观形式上区分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行为者是否违反了女性的意愿强迫强奸的故意和目的。两者的客观行为表现相似,但绝对不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的过程中,必然要用语言、动作来表达强奸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制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制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然要实施强制性交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者在猥亵中或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制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受害者不同意就放弃,没有强制性关系的行为。
1、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 2、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3、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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