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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2021-09-26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残疾鉴定机构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期限的,必须得到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测、鉴定、鉴定结果确定后,必须发行书面结论,由检测、鉴定、鉴定人签字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两天内将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天内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测、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测、鉴定、评价结论后三天内另行委托检测、鉴定、评价,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复检、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测、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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