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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提出时限是多久要分情况讨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撤销婚姻登记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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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撤销婚姻的一方的请求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无效被撤销的婚姻缺乏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通常违反社会私人利益要素。违规程度并不严重。它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在宣告撤销之前婚姻有效。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声明也没有追溯力。在一些采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也是单独规定的。这样可以更科学、合理化。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所规定的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在《婚姻法》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如果没有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就会失去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可撤销婚姻诉讼时效为一年。撤销婚姻的诉讼规定如下: 1、受胁迫而要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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