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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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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产生后,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司法实践表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理根据是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驾驶人操纵机动车的行为所导致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拥有和管理的危险物所导致的。法律根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原则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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