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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属于社区矫正,是在考验阶段,经批准是可以去外地的。如果不批准就去了外地,社区矫正单位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就离开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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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以前的罪被发现了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
但是,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笔者同志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处理办法,而缓刑是对判处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不是针对判处缓刑的人的。如果漏罪情节较为严重,需判实刑,试间实刑与缓刑如何并罚。如果两罪并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又怎能适用缓刑。如果撤销缓刑又与上述刑法第七十条不合。而判处缓刑又发现漏罪的人,应该说,他的坦白交代是不老实的,对这种人是不是适宜判处缓刑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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