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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处罚条例中关于非法收购、运输、自运、非法经营烟叶方面

2022-03-14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或者使用过期、复印、涂改、变造、伪造等无效的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以及个人异地超限量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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