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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仅仅是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有以下抗辩理由可以免责: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停止销售该商品以避免侵权赔偿。
1、知道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商品的; 3、事先已得到通知或被警告,拒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大规模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9、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商标侵权商品的情形。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免予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必须具备3个基本条件: 一是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 二是能有效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三是如实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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