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代书遗嘱的公证应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生命垂危时,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
代书遗嘱的公证应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生命垂危时,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出具公证书之后,又发现公证书文字表达或内容有遗漏、错误;如果当事人发现的,应将所有的公证书交公证处处理,公证处发现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追回发出的公证书。公证书追回后,一般应重新制作,如仅个别文字错误,可修改更正,加盖校对章。对无法追回的公证书,可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如发现制作公证书内容不真实合法的,公证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应撤销公证书。撤销公证书应出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程序。如不能收回撤销的公证书,应当公告撤销。撤销公证书是因为当事人原因(如提供伪证等)造成的,应对该当事人进行批评,责令改正,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如果是由于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的,所收公证费酌情退还。
代书遗嘱的公证应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生命垂危时,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代书遗嘱的公证应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生命垂危时,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0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