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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最新修正本)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
你说的行为构成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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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最新修正本)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泄露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信息安全: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 【修正条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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