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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指涉外仲裁程序开始后,遇有法定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涉外仲裁的当...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涉外案件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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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证据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如果一些证据不能及时收集和保存,则可能消失,在仲裁审理中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例如,证人因年老而生病,可能死亡。作为证据,货物可能腐烂、变质或消失。因此,证据消失的危险是申请保存证据的必要条件。2、证据存在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一定有灭亡的危险,但是有可能很难得到。例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如果他们定居,证据将在审判期间无法及时获得,这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获得证据。因此,证据是未来难以获得的前提条件或因素。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及时保全会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消失或难以取得,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对证明事件事实发挥主要作用和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面对消失和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保全证据。如果证据不是主要证据,或者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或者收集不到这些证据也不影响案件审理,那么就不需要申请证据保全了。4、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世界通行的做法,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和法院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受案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国内仲裁案件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中级人民法院。对哪些证据,采用何种方法予以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证明,有关证据保全的方法,因不同的证据采用的保全措施要有所不同。例如,对证人证言证据的保全,应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采取保存原物。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保存价款的措施;对于书证及视听资料,可以及时调取到法院保存等。
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等,因此,证据有灭失的危险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 2、证据存在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不一定有灭失的危险,但存在有可能难以取得的情形。例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定居,就会使证据在庭审时由于不能及时取得而使案件事实无法得到证明,因此,证据存在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或因素是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 3、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及时保全将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将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仲裁实践中往往对证明案件事实起主要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在面临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时才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证据不是主要证据或者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或者即使收集不到这些证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就没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 4、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及世界通行的做法,证据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申请,不论仲裁机构还是都无权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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