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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保全担保裁定书的规定如下所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就来函咨询诉前保全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法发(1994)29号)第12条“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之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应驳回申请。法院的保全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你可以依法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裁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5条“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你可以在复议时主张要求法院撤销裁定,或采取其他方式保全或提供反担保,以解除保全行为。 若有疑问,可来电来函来人继续交流,!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行保……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行为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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