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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发生,仅仅是写了借条而确实没有得到钱的话,这样的借条应当是无效的。但是,作为当事人来说,既然确实没有得到金钱,那就应该把当初写的借条收回并妥善处理。如果你实际没有得到金钱,又写了借条给他人,现在又没有把“借条”追要回来,到头来可能被人利用这张“借条”说事、打官司,那就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和后果了。
1、根据问题描述,应不属于诈骗、2、诈骗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或捏造事实的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诈骗受害人财物,属于诈骗。问题的描述的情形,对书写了欠条,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且先给货,欠货款,也应当是取得作为货主当事人的同意,未发现任何对方当事人使用虚构事实或捏造事实的情节表述,故认定其行为应不构成诈骗,双方属于民事纠纷问题。3、当事人作为享有债权的一方,应持欠条等合法有效证据,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还钱,交涉未果,当事人可以持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
1、挪用公款两个月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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