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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即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征兵部队...
国家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役,并就征集对象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等条件和征兵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保证兵员质量,提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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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是指征兵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合格应征公民接送军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主体,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未作明确界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作出司法解释,目前法律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普通主体。多为不合格兵员的家长及其他亲属,担负征兵工作的体检人员、政审人员、接兵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征兵部队派出的武装部队工作人员。”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队和地方担负征兵工作的体检人员、政审人员、接兵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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