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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回避情形是: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刑事诉讼中律师不适用回避。 《刑法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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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中倒下的律师李庄,由于其在执业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李庄案已尘埃落定,可对李庄的行为是违规还是犯罪,社会上的观点还存在分歧,但不可否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该做,该做的如何去做?这确实需要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制定一个指导规范。
加强律师自身的修养。律师所作的每一个步骤均应有根有据、有法可依,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非法的要求,我们应该断然拒绝。在法庭上要尊重同行,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换而言之,如果我们律师队伍内部不团结,从内部就分崩离析,这只会使外界继续降低对律师行业的整体评价。 其次,辩护律师应该正确处理与公、检、法的关系。在与公、检、法机关交涉时,一方面要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加强联系与沟通,尽量做足沟通工作,争取他们对辩护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对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恶意报复诬陷和其它的非法侵害行为,要勇敢地拿起法律作为武器,坚决维护我们律师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自己所属的律师协会汇报,争取得到律协维权委员会的最大支持,律师协会也一定会尽最大努力维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当然,为了确保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相对公平公正的,如果对方的代理律师提出来,律师跟法官是同学关系,所以法官必须要回避的话,不排除人民法院会同意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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