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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
如果对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只要能证明是他的孩子即可,您可以带上起诉状、双方身份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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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具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拥有法定监护权:第一顺序为父母;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兄、姐;第四顺序为其他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局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比如父母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兄、姐之间,其他个人或组织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确定监护人。 监护权协议中,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同时针对监护权的相关约定要明确,比如监护权的承担、监护职责的负担、抚养费的给付、探望权的行使以及撤销监护权解除协议等情形的具体约定。要特别注意,指定监护的,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相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无力抚养”的基础上的。因此,对于父母有能力抚养,而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然可以要求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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