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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四年半最多可以减刑两年三个月。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
1、如果投入监狱时还两年的刑期,表现好的话,还是可以减刑四个月至六个月的。 2、生活费是他自己购买个人日用品的钱,并不是向监狱交纳的。如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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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六年的罪犯,已经减刑一年、实际服刑三年半的,从原则上来讲,还有的余刑一年半有可能被全部予以减刑而被释放。根据《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最多可以减刑三年。当然,在余刑一年半中实际上能减刑多少时间,还要根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由法院来依法裁定。《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1、如果投入监狱时还两年的刑期,表现好的话,还是可以减刑四个月至六个月的。 2、生活费是他自己购买个人日用品的钱,并不是向监狱交纳的。如果家庭条件好,可以多寄一些。 3、大多监狱的接见是隔着玻璃的。在一起吃饭、同宿的问题,有的监狱不执行,有的监狱执行。具体的问一下那个监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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