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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有哪些基本类型

2023-06-13
就登记的基本内容而言,信托登记理论上大体可分为三类,即信托产品登记、信托文件登记、信托财产登记。这三类登记的主要内容和效力各不相同。 一、信托产品登记 是指登记机构对信托经营机构开发和形成的信托产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托产品的名称、基本情况等,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便于社会公众查阅,客观上有利于信托经营机构推介其产品,并相互交流、学习和借鉴。信托产品登记主要适用于信托经营机构发行的信托产品,通常不涉及普通民事信托;信托财产的范围不限于依法必须登记的财产,但不涉及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因而,信托产品登记的强制性与法律效力尚待确定。信托经营机构开发的信托产品本身就表明了信托关系的存在,一般情况下信托财产的交易相对人不会产生误解,而且,即使不集中登记,信托经营机构在产品有效成立前通常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说明,在进行交易时应主动表明其托人身份,因而并不存在强烈的公示需求,信托产品登记实际上主要具有供社会公众查询和推介信托产品的功能。 二、信托文件登记 是指登记机构对信托文件进行的登记,类似于契据登记。登记的具体方法是,登记机构将申请人提供的信托文件可公开的主要内容,摘要记载于登记簿,主要目的是便于信托财产的潜在购买人查阅。信托文件登记主要是一种公示方法,不具有确认和表彰信托财产权的功能,它只是提供一种管道,使信托当事人能够将信托文件的基本内容公布于众,使社会公众能够便捷地查阅,初步了解信托的基本情况,从而使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抗信托财产购买人的法律效力,因而具有公示功能。登记机构只是摘要记载信托文件的主要内容,便于信托财产的潜在购买人查阅,以节省交易成本,登记机构只对信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对信托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不保证信托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潜在购买人在必要时还需要另行确认信托财产等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因此,信托文件登记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但不具有公信力。 三、信托财产登记 一般理解为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当然,信托财产转移登记不可避免地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等信托基本内容的登记。从大陆法系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和信托实践来看,信托的设立、管理、终止客观上都可能涉及财产登记事项。例如,设立信托时对信托财产的登记,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取得的信托财产依法进行的登记,受托人依法将信托财产转交给受益人时需要进行的登记,信托终止时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时依法进行的登记等。因此,对信托财产登记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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