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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一级残疾 2.1.1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三肢瘫(肌力1级)。 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呼吸困难Ⅳ级。 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心脏移植术后。 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则 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A. 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A. 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A. 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g)眼睑缺损。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p)舌缺损。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d)眶内壁骨折。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f)耳廓创。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颌骨额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a)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3.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5颈部损伤 5.5.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5.3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5.5.4轻伤二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 c)甲状腺挫裂伤。 d)咽喉软骨骨折。 e)喉或者气管损伤。 f)舌骨骨折。 g)膈神经损伤。 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5.5.5轻微伤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5.6胸部损伤 5.6.1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6.3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e)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f)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g)胸壁穿透创。 h)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5.6.5轻微伤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5.7腹部损伤 5.7.1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7.3轻伤一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c)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d)胰腺包膜破裂。 e)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7.4轻伤二级 a)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b)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c)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d)胰腺挫伤。 e)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f)肝功能损害(轻度)。 g)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h)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i)腹壁穿透创。 5.7.5轻微伤 a)外伤性血尿。 5.8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s)重度排尿障碍。 5.8.3轻伤一级 a)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b)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c)输尿管狭窄。 d)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e)阴道轻度狭窄。 f)龟头缺失1/2以上。 g)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h)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5.8.4轻伤二级 a)骨盆骨折。 b)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c)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d)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e)阴道撕裂伤。 f)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g)龟头部分缺损。 h)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j)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k)一侧输精管破裂。 l)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m)轻度排尿障碍。 )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5.8.5轻微伤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5.9脊柱四肢损伤 5.9.1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5.9.3轻伤一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h)骺板断裂。 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5.9.5轻微伤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5.10手损伤 5.10.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3轻伤一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b)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c)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d)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0.4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b)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5.10.5轻微伤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5.11体表损伤 5.11.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5.11.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5.11.3轻伤二级 a)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6.0cm2以上。 5.11.4轻微伤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5.12其他损伤 5.12.1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5.12.2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d)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5.12.3轻伤一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o面积达5%。 b)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c)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5.12.4轻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o面积达0.5%。 b)呼吸道烧伤。 c)挤压综合征(i级)。 d)电击伤(ⅰo)。 e)溺水(轻度)。 f)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g)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h)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i)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k)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l)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m)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5.12.5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 c)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 d)体表ⅰo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o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o烧烫伤。人身损害主要分为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方面的伤害,然后具体将这三个程度具体划分为不同的伤残等级,不同的等级在医学上的伤情表现存在差异。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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