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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看情况,综合案情进行分析,以下法条可供参考: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
抽逃出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行政责任,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二是民事责任,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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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虽然表面上不是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和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结合《公司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1)持有上市公司50家%上述股份的控股股东;(2)能够实际控制上市公司30股的表决权%以上;第三,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股票表决权可以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择;(3)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股票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控制人虽然表面上不是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在公司仍有权利,往往对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法律还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赋予实际控制人相应的义务。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实际控制人可能成为各种犯罪的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在此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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