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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注明的虚假资料骗取银行信用,是否构成编造、故意骗取公司

2022-01-23
首先,首先员工手册和公司制度都是规范员工行为的准则,如果该员工手册已经发放给员工知悉内容或者给员工进行培训,那么员工应该对公司的制度是知情的; 其次,员工手册注明的严禁编造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信用,对于本条理解,手段为编造或者串通客户,方式为使用虚假资料,目的是骗取银行信用,那么针对您后来说的,使用虚假资料填写,实际上是编造并使用虚假资料,那么从目的来说是否已经达到骗取银行信用是关键。从本条来看,存在骗取银行信用的意图,虽然是为完成推荐量,但是这种方式确实涉嫌骗取银行信用。 最后,如前所述,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公司制度也可以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律师认为,公司以上述公司制度开除员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员工对此有问题,可以跟单位协商沟通,如果认为侵害权益,那么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附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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