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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高利贷的刑事责任界限?

2024-11-20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高利贷并未被明确定义为犯罪行为。然而,如果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倒手贷款获取巨额利润,并采用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然后以高利率转借给他人,且违法所得金额巨大,则可能被认定为犯有“高利转贷罪”。通常情况下,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或者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因高利转贷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仍继续从事此类活动。 在高利贷活动中,如果高利借贷与高利转贷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如果行为人涉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根据第二十八条,如果行为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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