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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对逾期支付欠款须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应依据约定处理。有的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在申请仲裁时却主张违约金,或直接主张欠款...
对于这种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有明确付款时限约定、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情形,法院审理后应当直接判令债务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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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函,就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进行了批复或者复函。累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将1999年2月12日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同时,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逾期付款: 1、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付款时间,按照补充的付款时间计算逾期利息;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工程款时,不仅要承担继续向债权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还要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无需双方约定。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分别对不同情况做了以下规定:1。当事人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作为计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项目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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