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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我认为房屋买卖违约金的上限是根据当事人合意的。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就可以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
根据《》的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或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其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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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为超过造成损失的30%,也就是说只有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损失的30%时,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超过了30%,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27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规定,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可以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主张。因此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此外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规定,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至于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苦干问题的有关规定,此类费用应当由提出评估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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