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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网络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但成功追回损失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这是因为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调查取证也较为困难,导致案件破...
如果你遭受了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欺骗,且损失已经发生,那么报警是必不可少的。成功侦破该案件后,被骗取的资金通常都能够得到追回,同时犯罪分子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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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犯服刑期间,所欠的债务仍然需要归还。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法院将对罪犯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清点和评估,并对赃款进行持续追讨。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全部财富,应尽数追回或勒令退赔,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则应立即返还。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等同,两者不可相互替代。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遵循这一原则。除非原告方自愿放弃索赔,否则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无论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制裁之前还是之后,只要具备偿还能力,都必须依法向诈骗受害人返还其财物。若无偿还能力,则应分批偿还。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遇到银行卡转账被骗的情况,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法来追回被盗资金:第一,检查是否已经收到转账,如果是,可以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请求协助截住转账。但若已经成功转账,则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并可能需要请律师等專業人士协助,以最大程度地追回被盗资金。 至于转账方式,一般分为实时到账、2小时后转账和次日到账三种类型:实时到账是指提交转账申请后,银行会立即处理转账;2小时后转账则是银行需要等待2个小时后才会进行转账;而次日到账则是银行会在第二天再扣款并汇出。
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如果有以下行为之一,就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 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 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下列六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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