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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伪造出生证明的后果有: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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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社会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伪造证据罪,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对于伪造证据罪,有明确条文规定:【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中除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外,还在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使用了“毁灭”。对这两处“毁灭”应作同一解释,即不仅包括将证据从物理上销毁或从内容上删除,也包括将证据“隐匿”。刑法中涉及到“伪造”的罪名很多,如伪造货币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等。但是由于刑法将变造货币、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故这些罪名中的“伪造”就不包括“变造”。刑法并未规定帮助变造证据罪,对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应作不同解释:第一,如果认为这里的“伪造”不包括“变造”,则对帮助变造证据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这无疑是放纵犯罪,难以令人接受。第二,帮助伪造证据也好,帮助变造证据也好,其行为性质没有根本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当,同样会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严重侵害。所以将“伪造”作广义理解也符合刑法设立该规范的目的。第三,作广义的理解可以使刑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犯罪现象做出反应,弥补刑法规定的缺陷,维护刑法的安定性。
在《立案追诉标准 (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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