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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仲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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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如果包含了合同所需具备的条件就能算作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电子邮件在发送过程中因商的原因造成延误或丢失,给订立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情况,则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商讨说法。此外,在处理因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引起的纠纷时,取证工作十分重要,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称之为“电子证据”)。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过程的“电子证据”,否则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蒙受不利。
1、员工在递交辞职申请之后,需要撤回辞职申请,是需要经单位同意的,如果单位不同意,书写的撤回辞职申请书也是没有任何意义。 2、员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是需要员工和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由单方面直接申请解除的,但是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想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那么应该再次和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保留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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