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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的处理中,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磋商解决。 如...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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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的处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可以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应当对因拆除造成的房屋毁损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合,应当根据的过错责任,分以下四种情形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过错责任的比例负担;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内的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无论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承租人均不得向出租人主张相关的费用,出租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有权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特别是商铺租赁中,承租人通常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基于装修而产生的纠纷也因此而产生,尤为突出的就是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 我们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经由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一般由违约方承担装饰残值损失。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我们建议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商铺进行装修,明确租赁期满时,装修和添附设施的处置方式。
当事人与装修企业之间可以协商处理,自行和解;可以由第三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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