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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会议纪要》以行为人是否牟利为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将托购者、代购者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会议纪要》对这一观点作出了部分修改,即当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再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是作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贩毒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贩卖毒品罪主体。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 4、主观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贩卖毒品的类型与数量不同,被判处的刑罚也是不相同的。 具体刑罚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都是有可能的。 并且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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