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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户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体确定承包关系后,如何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由于我国的农村土地绝大部分已经分给了农民,新增加的人口已经无地可分。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除了“死不必退”之外,也执行“生不会补”的规定。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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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产生促进和规范作用,尤其肯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制,完善土地承包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使农民对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有更大的自主权,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传统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地存在着,认为农村有女无儿户父辈死亡,女儿出嫁被视为“绝户”,这是对妇女人格权利及地位的歧视,是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集中表现。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没有丝毫的性别歧视,还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特殊保护,充分显示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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