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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一般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由债...
债务加入一般有两种形式: 1、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2、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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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债务债权关系的原因是: 1、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一、对于发起设立的相关内容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对募集设立的相关内容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余下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4、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比较 1、发起设立比较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设立程序较为简单,社会影响性小,像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可以选择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往往只适用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故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如下: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债务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法律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只得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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