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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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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备以下六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罪证据不足;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错误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错误,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确实有错误; 2.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或者是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理由,不仅局限于原裁判在内容上确有错误,而且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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