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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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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 绑架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因人、因地、因时、因事、因条件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麻醉药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根据《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表现形式的规定 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现实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多为犯罪分子绑架他人实施控制后,向其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 二是基于财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如犯罪分子抢劫作案后,劫持人质,要求警方让其离开犯罪现场的行为。 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绑架他人作人质,威胁、要挟达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财物,也有政治目的、个人目的或恐怖活动等目的,而如果以财物为目的的,必须是勒索财物的行为,也即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贪污罪的主要表现如下: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 二、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四、其它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以合法形式将自己管理和经营的公共(国有)财产转移给与之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也就是说,当行为人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从购买款项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作为自己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商品、销售产品等经济活动中,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私分提高的差价。 (5)间接贪污。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单位雇佣的工人为自己工作。 (6)占用应交单位的劳动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贪污。也就是说,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
贪污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非法将自己管理或者处理的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二、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的行为。三、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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