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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周围噪声源对建设项目本身的影响,在已经存在噪声源的环境进行建设的,应当同时建设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护设施。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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